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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公示办理指南
 

一、药品价格公示对外接待日为:每周一、三、五;公示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二院6办10楼1005室;联系电话:0731-82212355。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范围
1、对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已经发文规定具体品种、剂型、规格价格的,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公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中列有品种,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须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中列有具体生产企业名称的,该企业该药品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价格公示,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剂型、规格药品不参照执行该企业该药品价格的,须到物价部门办理药品价格公示。
2、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需到我局办理价格公示。
三、外省药品到我省办理价格公示需提交的资料
在产地省和我省均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生产或流通企业须提供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政府定价价格公示表和该药品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在产地省为市场调节价而我省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须提供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并经我省经销该药品的总经销或负责该药品的配送公司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价格公示手续。
具体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⑴产地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价格文件或政府定价价格公示表;
⑵湖南周边3个以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价格文件或政府定价价格公示表;
⑶经省级价格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药品的生产成本资料;
⑷药品出厂价格资料;
⑸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隔月抽取6张(复印件,如:1、3、5…);
⑹药品在各省的最新中标价格;
⑺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⑻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说明书、GMP认证证书、报价药品样品;
⑼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需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⑽原研制药品需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⑾接受生产(进口)企业委托提交资料的申报人,需提供企业法人正式授权的委托书(原件)以 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⑿已填好的《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纸质表格、电子版表格一套。
⒀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办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并加盖企业鲜章。在产地省为市场调节价而我省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还需提供我省经销该药品的总经销或负责该药品的配送公司签署的意见。
四、本省生产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如实提供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到我局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五、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药品经审核后定期在《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湖南医药价格公示网”进行公示。
六、药品价格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公示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     
企业办理医药价格公示所需表格下载
1、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2、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表